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滁州市财政局
关于《滁州市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滁数资〔2022〕6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对现行的《滁州市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滁数资〔2022〕4号)“第八条”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具体内容为“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据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的《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指标划转通知函》,市财政局将项目预算指标调剂至资金使用单位。属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资金直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
附件:滁州市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滁州市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发展,规范和加强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21〕15号)《滁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2019〕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级预算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择优支持、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直预算单位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即市直预算单位用于支持本部门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软件系统、数据开发利用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以及其第三方服务。
(一)基础设施是指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云、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安全防护等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
(二)软件系统包括公共支撑平台、通用系统、专业系统。其中,公共支撑平台是指为信息化系统提供支撑的公共平台;通用系统是指普遍公用的信息化系统;专业系统是指市直单位在其专业业务范围内使用的信息化系统。
(三)数据开发利用是指基于信息化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数据治理、数据利用等各种辅助服务。
(四)第三方服务是指项目建设期内配套的设计、监理、测评、安全等服务。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及资金使用单位共同管理。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日常监控。负责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配合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验收。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计划、绩效评价报告等。
市财政局职责:参与项目申报评审。负责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提供财力测算依据。负责专项资金调剂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清理专项资金结余资金。
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负责设定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产管理、财务核算及项目验收。配合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开展信息化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每年第四季度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下一年度的财力测算,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编入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当年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据市数据资源管理局的《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指标划转通知函》,市财政局将项目预算指标调剂至资金使用单位。属于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资金直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在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有以上行为的,对资金使用单位及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配合市财政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预算管理以及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后三十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他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参照《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滁政办〔2021〕15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